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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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健心安心”2024世界精神卫生日...
为进一步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倡导全社会共建心理健康体系,共治心理健康问题,共享心理健康成果,提升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水平,提高公众心理健康素养。在天涯区民政局的指导下,天涯区鹿城心灵驿站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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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旭合摘得桂冠!第 72 届环球小姐中国区大赛皇冠...
美丽三亚,青春中国。2024年7月28日,第72届环球小姐中国区总决赛皇冠之夜在美丽的南海之滨三亚圆满落下帷幕。经过激烈的角逐,来自北京赛区的侯旭合摘得桂冠,成为第 72 届环球小姐中国区大赛总冠军!她将代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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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Labo 两家全新精品店于中国海南重磅开业
【2024年3月,中国海南】—Le Labo诞生于格拉斯,自2006年起在纽约崛起,现已进驻中国海南。Le Labo目前已在海南开设两家香氛实验室,分别是位于三亚海棠湾的cdf三亚国际免税城以及位于海口的cdf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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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在成都举行 光厂创意亮相...
11月23-25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四川省版权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以下简称“版博会”)在成都市天府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成都光厂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厂”)作为四川省版权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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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创客中国”智能装备专题赛华南赛区复赛圆满举办
9月15日,第八届“创客中国”智能装备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创客中国”智能装备专题赛)华南赛区复赛在深圳圆满举办。 本次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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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昌化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开工 一期总投资约2....
1月10日上午,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昌化一级渔港建设项目(一期)在昌化镇举行开工仪式。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新建码头岸线411米、后方接岸结构323.8米、南防波拦沙堤685.5米、北防波拦沙堤584米,以及护坡、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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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前11月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完成固投1083亿元
园区已成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记者1月8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去年前11月,自贸港重点园区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83亿元,同比增长26%,高出全省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占全省投资比重34%。 去年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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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共享农庄大会举行 18个项目签约25.3亿元
12月21日,2022年共享农庄大会在儋州嘉禾共享农庄举办,国内多位知名的专家学者共赴海南,在共享农庄的乡野风光之中,探讨共享农庄未来的发展之路。 当天,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理事长余欣荣;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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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9个招商项目签约额16.8亿元
在2022年冬交会上,海口农业农村项目招商推介活动如期举办,现场9个招商项目落地签约,10个冬季瓜果菜订单签约。 其中,9个招商项目落地签约额16.8亿元,包括三江农场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波莲基因生物育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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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实施两周年,减免税...
12月1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海关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落地实施两年来,海口海关累计办理900余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货值超70亿元,减免税款超9亿元。 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明确,在...
海南省药监局拟定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01 健康 浏览:210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及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海南省药监局拟定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清单》规定,15种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3种违法行为可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15种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主观故意,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械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的这4种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义务,未造成危害的;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要求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这11种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3种违法行为可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清单》还指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不予信息公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这3种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免除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清单》表示,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应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同时,除《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外,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可以免予处罚或适用减轻处罚,符合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不予处罚或予以减轻处罚。对不予处罚或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把关案件事实理由、证据材料以及执法程序等因素,严格案件审核、案件集体讨论等内部监督手段,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此外,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作出不予处罚或轻罚决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清单》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条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邮件发送至:qinning@haina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二是信函寄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53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法规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